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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
论坛发帖人:楼兰公主 发布时间:2007-6-21 17:58:09

【法规名称】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

【一级分类】军事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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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二级分类】国防科技法

【颁布部门】

【颁布日期】

【实施日期】

【有效性】有效

【正文】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关于"对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给予重奖,并形成规范化的奖励制度"的精神,结合军队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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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为了鼓励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在本职岗位做出优异成绩,促进多出成果、多出人才,推动军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,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(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)。

第三条 重大贡献奖由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组织实施。 奖励金列入军队经费预算。

第四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编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、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。以高新科学技术人才为主,以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干部为主。

第五条 奖励对象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献身国防建设事业,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同时,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和贡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专业技术工作成果和贡献处于本专业发展的前沿,对发展高新科学技术具有重大价值,发挥了显著作用。

(二)取得的成果具有开创性、突破性,在国内外居领先地位,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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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其成绩和贡献在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、生产力中产生了显著的军事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。

第六条 奖励对象的成绩和贡献,以近期的为主(首次评奖以近五年的成绩和贡献为主,以后评奖以两次评奖期间的成绩和贡献为主)。确定奖励对象,必须对其德才表现、技术水平、工作实绩、所作贡献等综合比较,通盘衡量,优中选优。已经获得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干部,又做出新的贡献,符合获奖条件的,可以再次获得该项奖励。

第七条 奖励工作一般每三年实施一次。本着以精神奖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,对获奖者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证书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纪念章(以下简称证书、纪念章)和一定数额的奖励金。

第八条 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)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高级专家担任,具体负责审查、评议推荐人选的成绩和贡献,对确定奖励的对象提出意见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由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,负责奖励的事务性工作。该办公室设在总政治部干部部。

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《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章程》进行工作。

第十条 重大贡献奖的实施工作由党委负责,政治机关牵头组织,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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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提名推荐。奖励对象一般由军级单位党委提名推荐。推荐前必须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,发挥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咨询、参谋作用,确保提名对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,不搞层层评议。

(二)考核初选。大军区级单位组成由干部部门、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考核组,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核,提出意见。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提出初选对象,经大军区级单位党委研究同意后上报。

(三)呈报审批。总政治部对大军区级单位上报的初选对象,在听取总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,与总参谋部、总后勤部联署报中央军委审批,以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通令形式予以公布。

第十一条 对获奖的干部,由全军统一组织或者由大军区级单位组织颁发证书、纪念章和奖励金仪式。该奖励金免纳个人所得税。已经获得大军区级以下单位实施的专业技术奖励基金奖的干部,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,也可以获得本项奖励。

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、谎报成果获得本项奖励的,由大军区级单位党委报总政治部核批,撤销其奖励,收回其奖励金、证书和纪念章,并按照条令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不泄密的前提下,采取多种形式,大力宣扬获奖干部的先进事迹,激励广大专业技术干部为军队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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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大军区级单位推荐的奖励对象,以政治部名义上报书面请示(一式四份)和《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审批报告表》(一式四十份),附考核人签名盖章的考核材料。对审批报告表中所填写的内容,应当逐项核准,做到准备无误。考核材料务求内容翔实、准确,评价客观、公正。
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六条 奖励的金额、等级和具体办法,由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确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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